當最低保證利率可調的時候,可以增加險企的靈活性和規避新的利差損。
文/每日財報 栗佳
4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頒布《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這份具有行業指向標意義的重要文件一經發布,立即在保險領域掀起巨大漣漪。
此次《通知》是一次瞄準萬能險產品沉疴的重大調整,從產品、賬戶、資產負債、銷售、監督五大維度構建全方位監管體系,旨在規范萬能險經營行為,推動人身保險行業回歸保障本源。萬能險是目前我國人身險產品經營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對萬能險的保障功能、賬戶運作、資金運營等多方面進行從嚴監管,不僅契合當下行業產品結構調整的需求,更為保險公司提供了進一步明確的指導,同時也為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筑牢制度根基。
隨著這份新文件的推出,從保險公司高管到一線從業者,從研究機構到投資市場,各方均對該政策展開深度研判,圍繞其可能引發的行業格局調整、產品創新方向及監管趨勢演變展開多維解讀,業內外對這份新規的關注熱度持續攀升。
事實上,在這么多關切中,作為直接當事人的消費者所最關心的問題莫過于:是不是萬能險的保底利率可以調整了?之前承諾的保底利率還能一直兌現嗎?萬能險還值得買嗎?
五大核心內容護航萬能險發展,強管理、控風險、歸本源成關鍵詞
此次《通知》整體上來看,直指萬能險諸多頑疾,所以監管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其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促進萬能險持續健康發展。業內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加強產品管理。在《通知》中,監管規范了萬能險產品形態,明確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為萬能型,這一規定有助于遏制萬能險泛化趨勢。同時,此次《通知》還明確,“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這也意味著目前市面上存在的保險期限短于5年的萬能險產品將相繼退出市場,而未來的新的萬能險產品將全部改為5年及以上。
第二,強化賬戶管理。此次《通知》圍繞萬能險賬戶管理,對其賬戶獨立性、結算利率機制、盈余分配規則、啟動資金要求等方面提出系統性規范。一方面要強化賬戶獨立性,建議保險公司建立萬能險賬戶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求保司嚴格規范結算利率,不得通過人為調賬調價虛增賬戶價值,以防止通過利率差異誤導客戶、擾亂市場秩序,從源頭遏制“虛高吸金”現象,推動萬能險經營回歸理性。
第三,強調資負管理。《通知》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需強化資產與負債的聯動管理,定期監測萬能賬戶的資產負債匹配指標,防止久期錯配、收益錯配等風險,一旦發現問題要主動干預處置。
第四,從嚴管控銷售環節。首先是對銷售人員的資質、培訓做出規定,明確“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并通過專項測試”的銷售人員才能銷售萬能險。其次是為杜絕誤導性銷售,《通知》明確了六大禁止性行為,包括“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等。
第五,加強監管。《通知》強調金融監管總局及各金融監管分局都應當加強萬能險非現場監管,對保險公司在萬能險產品開發設計、銷售行為、賬戶管理、資產負債管理、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等方面所存在的違反監管規定而造成重大損失或發生重大風險問題,可以采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縱覽整份文件,此次《通知》對于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保險需求的萬能險來說,是一次很全面的監管出手調整,概括起來就是:強管理、控風險、歸本源。可以想見,在前不久個險營銷體制改革重磅落地后,萬能險產品銷售也即將迎來重大變革。
萬能險保底利率可調,對消費者影響幾何?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該《通知》對萬能險所提出的調整方向出發點簡而概之是為了引導人身保險進一步回歸保障本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但本質上還有另一大目的,那就是為了控制當前保險公司的利差損風險,或者說為了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而在這么多監管措施中,除了剖析其意義層面之外,備受市場和消費者關心的就是保底利率可調,萬能險到底可不可以買,以及會不會影響到老產品的問題了。
《通知》中第一條第二款這樣寫到:“保險公司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戶長期利益,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后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當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當及時告知調整原因并做好客戶服務。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
以上規定再次引發了消費者對萬能險保底利率調整的關注,在一些網絡平臺、保險自媒體的評論區里,我們可以看到大量關于這個話題的討論。有人認為“保證利率”都“不保證”了,客戶手上的萬能險保單頓時變得毫無吸引力,甚至還有人認為,這會變相打破保險合同的“剛兌”屬性,損害到存量業務保險客戶的利益。
當然,也有不少人持相反意見,認為市場過于擔心,此次監管文件的落地極大概率并不會影響已售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已簽發和未來簽發的萬能險保單最低保證利率并不會隨意調整。
站在消費者角度來看,這樣的擔憂其實是再正常不過的,畢竟購買萬能險,無非是看重該險種靈活性強,可以靈活追加保費,調整保險金額等優勢,尤其是還兼具了保障與投資增值的功能屬性,成為消費者格外看重的一點。
而如今隨著此次《通知》中關于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的要求調整,意味著此前“鐵打不動”的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未來有了調整空間。按照新規,以后開發的萬能險產品,保險公司可以為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當保證期滿以后,保險公司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但是,要在銷售之初就向客戶提示,并在調整時告知原因、做好服務。
當然監管這樣實施,其實從長遠周期是保障了客戶的長期利益。我們知道,市場早期不少萬能壽險最低保證利率做到了2.5%-3%的水平,但在當前利率下行的大背景下,萬能險結算利率持續下降已成為不爭事實,有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2月18日,899款萬能險產品1月平均結算利率為2.83%,較2024年12月的2.84%進一步下滑。其中,僅36款產品結算利率達到3.5%,而51.9%的產品利率集中在2%—3%區間。
也就是說,如果保險公司在利率持續下行環境中繼續設定一個很低的保證利率,固然能保證未來十年或二十年的穩定發展。但是,由于保證利率過低,也會引發消費者因與最低保證利率偏差過大,產生對結算利率的質疑。
因此,當最低保證利率可調的時候,可以增加險企的靈活性和規避新的利差損,降低剛性成本,增強穩健經營能力,從而讓萬能險產品的靈活性優勢真正體現出來,為客戶帶來更穩健更長期的回報。
再回到客戶所擔心的新政實施下會不會打破保險合同“剛兌”屬性這一問題上來,這樣的擔憂是來源于此次《通知》中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新政實施前,保險公司已經開展的萬能險業務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原則上應當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
在一些人看來,新規在強制要求險企對萬能險進行全面整改,意味著存量萬能險業務也需要按監管的新規進行調整。而一旦這樣做調整,就會使新的監管規定與已售出產品的保險合同條款相矛盾,相當于變相打破了保險合同的“剛兌”屬性,存量業務保險客戶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但事實上,此次監管文件的落地,并不會影響客戶已售萬能險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原因有兩方面。
其一,客戶已經購買萬能險的保險合同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不可隨意更改,即《保險法》不會允許保險公司單方面為了規避自身風險而主動變更保險合同約定的最低保證利率。
其二,關于以上該條款“整改”的表述,其實是監管部門給了一年的過渡期,要求保險公司將公司存量萬能險業務的每一個賬戶與其對應的資產做內部匹配管理,來使未來資金的運用與收益的結算能夠嚴格按照新的規則來進行,而非涉及到保險公司與客戶之前已經簽訂的保單合同,已經售出的萬能險合同不會被“強制變更”。
總體來看,此次《通知》是對萬能險產品發展、風險管控、市場秩序的全維度約束,通過產品開發、資金運用、銷售行為等多環節的系統性規范,形成立體化風險防控,也體現出監管部門此次出手的核心意圖,那就是引導行業主體重塑萬能險業務發展邏輯——既要剝離短期投機屬性,強化其作為風險保障工具的本質定位;又要通過長周期資金運作特性,夯實其作為居民財富管理基石產品的功能價值。這既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強化升級,更是推動人身險市場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轉型的戰略部署,未來也將深刻影響全行業經營理念、產品創新方向及市場競爭格局的重構進程。